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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.03.09

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》逾300坪建物設置太陽光電 新制8月1日正式施行


行政院日前公告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》第12條之1條文,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上路。未來建築面積達1,000平方公尺(約300坪)以上的新建、增建或改建建築物,除符合特定排除條件外,須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,強制要求每20平方公尺(約6坪)應設置1瓩(kW)裝置容量。

 

此項政策象徵台灣建築發展正式邁入「建築結合再生能源」的新時代,透過建築屋頂空間導入太陽光電系統,提升能源自主能力,同時加速國內綠能轉型。

 

修法背景 推動建築與再生能源整合
立法院於2023年6月三讀通過修正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》,明確規範建築物於新建、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時,起造人須設置一定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。考量部分建築可能因受光條件不足、建築用途特殊或安全因素,不適合設置光電系統,法規亦保留相關排除條款,並授權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設置標準與配套管理機制。

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》逾300坪建物設置太陽光電 新制8月1日正式施行

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(約300坪)以上須設置光電
經過兩年多跨部會研商,內政部與經濟部於去年12月會銜公告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》。依規定,符合以下條件之建築物須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,且每20平方公尺(約6坪)應設置1瓩(kW):

  1. 新建或增建等建物之建築面積若達1,000平方公尺以上
  2. 建物改建時變更屋頂面積達1,000平方公尺以上

此外,為確保設備安全與耐候性,光電設備須符合相關結構安全規範,並可在颱風期間承受 17級強陣風

同時,四類建築可免設太陽光電設備:

  1. 宗教、殯葬類建物:
    考量其文化及建築構造特殊性,若強制設置太陽光電恐衝擊信仰文化與建築景觀,因此不適用此規定。
  2. 危險物品類之建物:
    包含涉及製造、分裝、販賣、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場所,可能在安裝太陽光電設備時,對公共安全構成風險,因此排除適用。
  3. 特殊用途或結構限制建築:
    若因特殊用途、建築構造或其他不可歸責因素導致無法設置太陽光電設備,可由經經濟部認定「確有困難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,得免依規定設置。
  4. 受光條件不足建築:
    若因周邊建物遮蔽或地形條件影響,導致光照條件不足,且經指定評定專業機構出具發電量模擬評定報告,確認每瓩全年發電量未達標準者,亦可免設太陽光電設備。

綠能發電效益 強化建築防災韌性
根據政府統計,符合本制度規範的建築案件約占整體建照申請量的10%,但其建築面積總量卻占約80%。政策推動後,預估每年可新增約66萬瓩(kW)太陽光電裝置容量,其發電量相當於約20萬戶家庭一年用電需求。透過此制度,可在不大幅增加行政審查負擔的前提下,充分利用建築屋頂空間,擴大再生能源發電規模,提升整體能源使用效率。

 

此外,考量台灣位於地震與颱風頻繁的天然災害區域,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》亦要求光電系統電路設計須具備「獨立運作」能力。當災害發生導致外部電網中斷時,建築物仍可透過自身太陽光電系統維持基本電力供應,提供必要的緊急用電需求,提升建築能源韌性與防災能力。

 

建築管理機制 納入建造與使用執照審查程序
為確保制度順利推動,太陽光電設備設置將比照現行建築管理制度,納入「建造執照」及「使用執照」的審查程序中,並要求起造人需檢附相關圖說及證明文件。

 

同時,本標準也明定起造人在建築物或公共設施移交前,必須辦理太陽光電設備的變更與移交作業,以確保後續由管委會取得發電與收益,並明確維護管理權責。透過制度化管理,可確保設備長期穩定運作,並讓建築使用者共享綠能發電帶來的能源與經濟效益。

 

邁向建築能源轉型新里程
隨著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》新制正式上路,建築屋頂空間將成為推動再生能源的重要平台。透過政策引導與制度化管理,未來台灣建築將逐步從單純的能源消費者,轉型為兼具發電能力的能源生產者。此政策不僅有助於提升國內再生能源比例,也將為台灣邁向低碳永續與能源轉型奠定重要基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