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草案出爐 300坪以上新建物未來須設太陽光電 擬排除四大類

立法院於2023年三讀通過對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》部分條文的修正,增定符合特定條件的新建、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,應在屋頂設置一定規模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;後續將由經濟部與內政部共同研擬相關子法細則。
然而,內政部日前預告「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」草案,明定規範,新增建物強制設置太陽光電規定,未來新建、增建或改建建築時,建築面積若達1,000平方公尺(約300坪),每20平方公尺需設置1瓩光電,意味著1,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面積至少具備50瓩的太陽光電設備,與先前研商會的提案一致。
為符合法定裝置容量,光電設備不僅可以安裝在屋頂,也可以安裝在雨遮、地面等其他區域;但若建築符合以下四大類之一則除外。
草案規定四種建物不納入強制設置太陽光電規範:
- 第一類:
宗教、殯葬類建物考量其文化及建築構造特殊性,若強制設置太陽光電恐衝擊信仰文化與建築景觀,因此不適用此規定。 - 第二類:
危險物品類之建物,包含涉及製造、分裝、販賣、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場所,可能在安裝太陽光電設備時,對公共安全構成風險,因此排除適用。 - 第三類:
對特殊用途、構造或其他不可歸責的因素,而導致無法設置太陽光電板,可由經濟部認定「確有困難」、且出示證明文件,得免依本標準設置太陽光電設備。 - 第四類:
建物若因外部建物或地形條件導致受光條件不足,致每瓩全年發電量未達標準,並經指定評定專業機構出具發電量模擬評定報告書,得免依規定設置太陽能板。
每瓩全年發電量標準:- 基隆市、台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市、新竹縣、新竹市、苗栗縣、宜蘭縣、花蓮縣為543度。
- 台東縣579度。
- 其餘直轄市與縣市以625度為限。
內政部表示「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」草案共計10條,預告期為60天,期間將蒐集各界意見並視情況檢討、回應及發布,後續再由行政院決定何時正式實施。
國土署官員補充,主要考量愈往北部陽光愈少、以及裝設太陽能板效益等,才會設定受光條件。舉例來說,若台北市士林區一棟建築面積超過1000坪的新建物,經指定的專業機構評定每瓩全年發電量標準少於543度,這棟新建物就不用裝設太陽能板。
至於是否會有罰則,國土署官員表示,若不裝設太陽能板,就拿不到建照與使用執照。
邁向更永續的再生能源發展
內政部推動「新建物須設太陽光電」的政策,是台灣邁向綠能發展的重要一步,符合全球減碳趨勢,也能提升國內能源自主性。然而,該政策在實施過程中仍需考量建築業者的負擔,並提供適當的配套措施,以確保政策的可行性與長期效益。
未來,隨著太陽能技術的進步與市場適應,這項政策有望為台灣帶來更低碳、更永續的建築發展模式,讓環境與經濟雙贏,共同邁向2050淨零排放的目標,Greenlinks持續關心相關議題,鼓勵更多人參與綠色行動,讓人人都能為地球的未來盡一份心力。